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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法律政策研究院 | 美国EAR下技术管控实践研究 之(三)非美国高校篇

全球法律政策研究 合规小叨客 2022-03-20

 


文章系本公众号独家首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





01

背景概要


美国作为全球超级大国,科学技术发达,技术种类繁多。同时美国对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出口管制最为严格,拥有众多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和管制机构。同时,主流高校一方面是技术产出的发源地和核心区,另一方面其成员可能来自全球各地,对受控技术的管控要求相对更严格。因此很多主流高校都制订了技术管控制度和规范,并付诸实施多年,具备较强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本文系统性调研了非美国主流高校(包括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的EAR技术出口管制的举措实践,为国内企业制定和完善美国技术管控的制度和规范,提供参考借鉴。



02

加拿大高校


加拿大高校涉及到出口管制部分内容,但是其遵循的法律为加拿大本国出口管制规定,而非EAR。虽然不是EAR下的出口管制,但是其管控特点和TCP计划和美国高校有相似的地方,值得借鉴。


2.1 麦吉尔大学


麦吉尔大学在基础研究项目和课题方面,其研究人员(包括学生)有时可能会接触到受控技术,其拟定的技术管控计划要求有如下几点:


   表 1 麦吉尔大学技术管控措施



03

英国高校


3.1 剑桥大学


英国剑桥大学通过许可证查询表来对美国、欧盟以及英国本国的管控物项进行融合管控,这给国内企业遵守多边出口管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思路。


表 2 剑桥大学技术管控措施


3.2 牛津大学


牛津大学在遵守英国国内出口管制的要求的同时,也要求遵守美国出口管制要求,例如在英国境内向非美国人发布信息构成了EAR/ITAR中的“视为再出口”行为,具体要求如下:


表 3 牛津大学技术管控措施



04

亚太地区高校


亚太地区大学涉及EAR出口管制研究情况,从所研究的高校来看,无公开信息显示有涉及情况,具体见下表格:


表 4 亚太地区高校EAR涉及情况



05

小结


从调研结果分析,亚太地区高校基本不涉及EAR出口管制要求,加拿大、澳大利亚的高校主要关注本国的出口管制,同时兼顾美国出口管制内容,但是部分大学对出口管制总体管控思路以及对受控技术的管控要求有相似之处。


表 5 非美国高校实施点对比分析


本文作者:Ch.YL,L.KX,X.G,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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